微信小店命名规则

微信小店命名规则

 

微信小店命名规则》具体如下:

一、目的

为保障微信小店的运营秩序,规范店铺名称的申请、修改等行为,给微信小店商家及微信小店用户提供更加优质的服务体验,根据适用于本事项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监管要求以及相关平台规则等,特此制定(以下简称“本规则”)。

二、适用范围及适用方式

2.1 本规则适用于所有微信小店的命名。

2.2 本规则未尽事宜,以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商家与腾讯签署的相关协议要求及其他适用于商家的相关平台规则为准。

、各类店铺命名规则

3.1 企业店命名形式

通过品牌认证的店铺命名均可包含品牌名,自营和一级独占授权获得「品牌自营」标识,一级授权获得「品牌授权」标识。企业店可选择下列命名方式:

3.1.1 进行品牌认证:

A. 品牌商标所有人/一级独占授权(通过认证后获得「品牌自营」标识)

品牌名+任意后缀(可选)

例:安踏;安踏KeepMoving

B. 品牌一级普通授权(通过认证后获得「品牌授权」标识)

品牌名+企业字号(可改)+任意后缀(可选)

例:安踏安之财;安踏安之财KeepMoving

C. 品牌二级/三级授权:

品牌名+企业字号(可改)+任意后缀(可选) 或 命名自定义(不包含品牌名)

例:安踏安之财;户外之美店

3.1.2 不进行品牌认证:

命名可自定义,不允许包含品牌名

例:户外之美店

同时需遵守以下规则:

(1)如店铺名称含品牌名,需提供品牌资质证明该品牌的权利人为商家店铺入驻主体或有其合法、有效的授权。

(2)上述所有品牌名应为已注册的商标(R标)。 仅以品牌名来命名的店铺,入驻开店商家必须是该品牌(商标)的权利人或一级独占授权,授权文件中应明确独占性、不可撤销或类似字样,开设店铺的时间应在授权有效期内。

(3)品牌保护:店铺命名若命中微信小店服务拟制的品牌保护词库,商家如选择使用的需进行品牌认证;如不包含品牌名,可在符合本规则前提下自由命名店铺名字。

(4)名字里可包含类目,例: 安踏运动户外店;若经营多个类目,则可选择其中一个主要经营类目。

(5)若持有 35 类服务型商标,建议使用该商标命名。 例:唯品会

(6)不存在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及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情形。

3.2 个体工商户店命名规则

支持自定义,但不得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及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情形。

四、命名限制

4.1 名称中含品牌名的需具备合法有效的品牌授权。

4.2 拟申请使用的微信小店名称不得与已经开通的微信小店名称重复,如两个商家同时申请同一微信小店名称的,则依照申请在先原则审批,未通过审批的店铺需更换其他微信小店名称重新提交申请。

4.3 微信小店名称不得使用“旗舰”、“官旗”、“专卖”、“专营”、“官方”、“直营”、“官字”、“官方认证”、“官方授权”、“特批”、“授权”、 “特许经营”、“特约经销”或其他带有类似含义的内容。

4.4 微信小店名称不得带有电话号码、电子邮箱、网址、二维码、即时通讯工具或其他联系信息(如QQ号码、微信号等)。

4.5 微信小店名称不得出现《广告法》、《商标法》等法律法规禁止使用以及平台规则禁止出现的词汇信息(包括可能导向相关含义的描述),包含但不限于:

(1)有损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或有损民族尊严;

(2)含有封建糟粕、消极政治影响、冒犯少数民族习俗习惯或带有民族歧视内容;

(3)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或引起社会公众不良心理反应等情况;

(4)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外国元首姓名/国际组织名称;

(5)含有政党名称、党政军及其他国家机关名称、群众组织名称、社会团体名称及部队番号、国家领导人、烈士及老一辈革命家名字;

(6)有不文明/低级趣味/擦边等不雅词汇;

(7)出现与平台相关的敏感或标志性信息;

(8)未经授权的情况下,使用品牌、明星或其他知名人士姓名;

(9)其他法律法规禁止或腾讯结合个案情况认为不适宜使用的。

4.6 微信小店名不得包含容易造成微信小店用户混淆、误导的信息:

(1)包含知名人士、地名;

(2)与知名品牌相同或近似的元素;

(3)与腾讯品牌元素相同或近似的信息;

(4)使用品牌的变形词或衍生词来描述商品的,包含但不限于错别字、同音字、拼音、特殊符号等;

(5)使用促销相关字样,如满减、折扣、打折、满赠等;

(6)其他可能导致用户被欺骗、误导或者产生错误联想等的信息。

4.7 微信小店名根据商家的商品入驻主体、品牌属性等要素生成,一旦通过审核,除特殊情形外(如遇微信小店名称已被占用等),通过审核后,商家每年最多可修改5次。

、 店铺LOGO使用规范

5.1 店铺LOGO中如出现品牌,需提供品牌授权。

5.2 店铺LOGO中不得含有政治敏感元素,禁售产品及任何联系方式(包含但不限于电话号码、电子邮箱、网址、二维码,微信号,QQ号等)。

5.3 店铺LOGO原则上不得涉及知名人士/明星/动漫人物等未经授权的肖像,如确实需要使用作为店铺LOGO,需提供肖像授权或动漫人物版权授权。

5.4 资质、合同类图片不得作为店铺LOGO使用。

5.5 若店铺LOGO中出现“小店”字样,需与店铺名称一致。

5.6 店铺LOGO不得出现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平台规则的元素及违反本规则第四条约定的情形。

、 违规处理

6.1 微信小店设置的店铺名称及LOGO应遵守本规则要求,若发生以下情形,腾讯将通过平台通知等的形式通知商家,并有权对违规的小店采取对应处理,包括但不限于要求和直接更换店铺名称、头像乃至取消商家的小店经营资格等:

(1)店铺名称及LOGO违规(包括但不限于违反本规则、平台协议、其他平台规则或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下同)或者存在涉嫌违规风险的;

(2)因相关法律法规、监管政策、主管部门要求、平台协议或平台规则变化,导致店铺名称及LOGO不符合最新要求的。

6.2 如因店铺名称及LOGO违规导致腾讯或其他任何第三方遭受损害的,腾讯及/或遭受损害的第三方有权要求微信小店商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附则

7.1 腾讯有权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监管政策、市场环境及平台运营情况的变化等对本规则进行不定期修订,并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公示程序。若修订内容涉及交易规则的,则将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另行执行征求意见程序。公示期结束后,本规则修订内容即生效。若微信小店商家不同意修订后的规则的,可按照相关指引申请停止使用微信小店服务。

7.2 商家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适用于商家的监管政策以及与腾讯及/或腾讯的关联公司签署的相关服务协议的规定。对任何违反或者涉嫌违反前述规定的行为,腾讯有权依据本规则或者其他适用于商家的规则进行处理。但腾讯对商家的处理不免除其应承担的其他法律责任(如有),因此造成腾讯损失的,腾讯有权依法进行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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